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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六】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党纪国法严惩

时间:2022-11-09 | 来源:

一、典型案例

【案例1】高校行政干部醉酒驾驶。

2019年4月,辽宁某高校保卫处消防科原科长赵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抚顺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赵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8.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12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高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赵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管理七级降为管理岗十级。

【案例2】高校教师王某醉酒驾驶。

2019年11月,福建某高校艺术学院教师王某与外地来厦的朋友郭某甲、郭某乙聚餐并饮酒。聚餐结束后,王某通过代驾先后送郭某甲和郭某乙返回住处。当天夜里,王某将车停在某酒店附近的停车位,并在车上睡觉。睡至次日凌晨6时许,王某自行驾车返家途中遇交警设卡检查被查获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当天即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王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该高校给予王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20年12月,该高校给予王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3】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借与他人。

宁夏某高校在校学生高某、王某、马某与朋友聚餐饮酒结束后,王某向高某提出借车带马某兜风的请求。高某碍于朋友情面,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交由王某驾驶。王某驾驶该摩托车搭载马某行驶至铁路立交桥东侧限高杆路段时,与限高杆立柱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马某重伤,摩托车、限高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王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王某驾驶,造成借车人王某死亡、乘车人马某受伤、车辆及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4】开“斗气车”,与他人追逐竞驶。

2018年6月,江苏宜兴市殷某驾车至342省道与张渚镇桃溪路路口等红绿灯时,与半挂车司机徐某发生一些不愉快。在两车驶过红绿灯后,徐某突然向左打方向,将殷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别到了对向车道。为此,殷某和徐某二人将车停在路边,并下车争论。两人争执导致后方车辆大量积压,严重影响了 342 省道的正常通行。随后,在过路司机的劝阻下,两人才又上路行驶。但别车行为并未因此终止,反而愈演愈烈。在两车行驶到张渚高级中学附近时,徐某驾驶半挂车突然从非机动车道超车,然后立刻向左急打方向别车,导致殷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来不及刹车和躲避,撞上了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其后,殷某打电话报警,徐某在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于当天主动投案,并赔偿车辆修理费及隔离带损失140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殷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根据两人事后自首认罪等情节,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还有很多,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等。广大师生在与家人朋友饮酒聚餐后,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坚决杜绝将车辆借予饮酒人驾驶,做一个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