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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十三】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营造清廉科研氛围

时间:2023-05-30 | 来源:

一、典型案例

【案例1】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科研经费、向他人行贿的问题

2009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利用担任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教授、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费用,用自己开的公司平账,开多张银行卡假冒他人领取虚构的劳务支出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并将其中323万余元据为己有;为感谢他人在自己调动工作、获取科研项目上的帮助,向他人行贿50万元。2017年6月,王某因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案例2】曲阜师范大学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科研经费、向他人索要财物的问题

2017年1月至2021年3月,马某利用担任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博士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劳务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等共计89.21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92万元,在招录博士研究生、申报科研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用于个人日常支出。2022年1月,马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违法所得74.9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违法所得89.21万元,退还曲阜师范大学。

【案例3】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原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问题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某既是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占股52%的最大股东,同时还分别任该公司经理(个人出资1200万元)、北京三元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410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转入李某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2020年12月,李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50万元。2021年1月,经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审查确认,决定自2020年12月8日起撤销李某(农业学部)中国工程院院士称号。

【案例4】安徽理工大学能源与安全学院教授何某虚报冒领科研经费问题

2012年至2014年,何某未将企业支付的横向科研项目款项转入学校财务,直接交厂家用以预付材料购置款,造成资金风险。2011年至2013年,何某以多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学生助研补助费”,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向审计人员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说明材料。2016年,经安徽理工大学研究,决定给予何某降低岗位等级(教授三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5】北京邮电大学套取科研经费设“小金库”涉280余万

2015年教育部通报:自2003年起,特别是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京邮电大学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北邮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该校出现大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既反映了学校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学校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最终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校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校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时任校党委书记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相关纪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4.《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温馨提示

高校教师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划拨、转入至承接项目的高校后,均属于高校的公共财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科研项目负责人不仅是项目研发的带头人,而且还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相关制度规定,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严管就是厚爱、监管就是保护”,相关学院、研究所等项目依托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和纪法常识的宣传教育,认真履行管理服务监督职责,防患于未然。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职能监管责任意识,贯通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职能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全周期管理,确保科研经费使用依规依纪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