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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二】编造、传播、转发疫情防控虚假信息

时间:2022-11-09 | 来源: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微博发布疫情防控虚假信息。

2021年11月14日,接网民举报,微博账号“King_Messi”用户在微博上发布“国外留学生回国核酸检测结果复阳及其行程记录”“雁塔区林女士及家人隐瞒疫情地区旅居史造成西安某小区被隔离”等两条涉疫情防控虚假信息,引发市民担忧。经西安市网信办第一时间调查核实,该账号持有人为西安某高校学生,为拍摄剧本、博取关注,虚构并发布上述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规,网信、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学生进行警告训诫,要求其公开承认错误,该账号停止内容更新10天。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2022年4月26日,某高校教工王某出于娱乐心理,在微信群内散布“今晚七点半,全员核酸结果出来后就要封了,这次封闭最少一个月,大家准备准备”等不实信息,此后,这一谣言被大量转发并造成一定程度社会面恐慌。随即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二、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温馨提示

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并非法外之地,严禁在网上造谣、传谣,传播、转发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